上海市文教组: 你组组发393号文件收悉。 关于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根据国家的留学生计划,由国家派遣到国外高等学校学习的留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能否按国内高等学校同届毕业生工资待遇执行。现答复如下: 1.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工龄从分配工作拿工资后计算。 2.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未毕业前,被派往国外高等学校学习的留学生,原在国内高等学校学习期间领取工资的国家职工在出国学习期间,工资仍由原单位发给;工龄不满5年的国家职工,在国内高等学校学习期间领取生活费或人民助学金的,出国学习期间,国内一律不能按毕业生发给工资。 3.高等学校招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插队、回乡知识青年,其在校学习未毕业前,被派往国外高等学校学习的留学生,出国学习期间,国内一律不发工资。 4.由国家派往国外高等学校学习的留学生,毕业回国后,凭教育部外事局行政介绍信去工作单位报到。 5.回国留学分配工作后的工资待遇按《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工农兵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在这个文件下达前,各地在处理出国留学生工资待遇上极不一致,造成许多矛盾,今后一律根据本文规定办理。以前处理不当的,应予纠正,但不再补发工资或再扣回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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