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执行以来,基本上解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调动中各种待遇问题,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原规定的某些部分,已不适用。同时,这一规定本身也存在着一些缺点,为此,特作如下修正: 一、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以后,他们的工资,应该按照新工作机关现行工资标准执行。其中从事业、企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的,由于工资制度的不同,需要重新评定工资一时不好评定的,可以采取暂时(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借支办法,待评定以后,多退少补。 二、工作人员调动时本人和随同居住的家属,迁移到新工作机关的旅费(车船费、途中伙食补助费、旅馆费、行李费),由原工作机关按照当地现行行政费开支标准办理。 如果家属暂时不能随同迁移的,以后迁移时的旅费,由新工作机关核发。 三、工作人员调动以后,宿舍里面所需要的家具(床铺、桌椅等),新工作机关原则上应该予以租用,一律不发给安家补助费,新工作机关不能租用家具的,根据工作人员的具体情况,借支一定数额的款项使其自行购买。借款可以根据工作人员的经济情况分期扣还。 四、工作人员调往酷寒地区工作,添置御寒衣服有困难的,可以由新工作机关在行政费项下酌发工作人员本人和随行家属的寒衣补助费。如果在冬季调动的可由原工作机关核发。 五、工作人员调动的时候,他们不便携带的自置家具,原工作机关应该尽量帮助处理。 六、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1957年6月1日起实行。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4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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