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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人事局 【颁布日期】:1957-7-5
【法律文号】:国人办发字第1881号 【执行日期】:1957-7-5
国务院人事局
国人办发字第1881号
【字体:  
关于转业干部中没有军衔之随军职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57)人二字第040号函悉。关于你区从沈阳军区接收的转业干部中没有军衔之随军职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答复如下:
  一、按照原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53)政财邓字第133号补充通知四项乙目规定,随军职员转到地方工作,应视为一般工作调动。
  二、由于他们原在军队时,已按有关的地方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评定了工资级别,因此调到地方后,凡工资标准不需变更的(例如在军队已经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定了级,又转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一般应按原工资级别发给应得的工资(某些人员、如工程、卫生技术人员、文化教员等,原在军队时除应得工资之外,还另有某种补助的部分不得计入)。但少数人员,与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相比,级别确实是过高的,可以征得他们原在军队机关同意,并对本人进行充分说服教育以后,予以降低。
  三、如果新工作单位执行的工资标准与原在军队时执行的工资标准不同的,则应参照他们的原工资情况按新工作单位实行的工资标准确定他们的工资。原工资高于应得工资的部分是否保留,应按所在单位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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