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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部 【颁布日期】:1959-6-1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1959-6-19
劳动部
【字体:  
关于由高工资标准地区调入低工资标准地区的技职人员扣除地区差额问题的规定

  对于从高工资标准地区调入的技职人员,不论他们原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或事业、企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地区性和企业性的特殊津贴等,不得计入工资标准内),都应该按照国家机关划分的十一类地区工资标准的差别,分别将调出地区高于调入地区的工资差额部分,从本人原工资标准中扣出,然后再按照上述处理技职人员工资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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