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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 【颁布日期】:1962-8-10
【法律文号】:(62)内人工字第137号 【执行日期】:1962-8-10
内务部
(62)内人工字第137号
【字体:  
复广东省人事局关于职工调动工作以后的工资待遇问题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2)人福字第197号函悉,关于职工调动工作以后工资如何处理的问题,经与劳动部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应该按照1957年5月22日"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调动中各项待遇问题的规定"执行。执行新工作单位工资标准以后,原工资标准高于机关报工资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一般应予取消。少数职工由于情况特殊需要照顾的,经过你局同意,其差额部分可以暂时保留。
  二、国家机关干部调到企业单位工作以后,其原来的工资级别暂时不予变动,但应改按调入单位所在地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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