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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10-26
【法律文号】:(79)劳总薪字132号 【执行日期】:1979-10-26
国家劳动总局
(79)劳总薪字132号
【字体:  
关于今年进藏轮换干部和工人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

  西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你委10月10日来电收悉。你们对今年进藏轮换干部和工人的工资问题提出的三点意见,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前两点意见,即:"一、凡执行全国统一工资标准的,调藏后按十一类工资区标准执行。二、凡是不执行统一工资标准的,调藏后以本人原工资等级按现任岗位工种的相似工资标准执行。原标准工资高于我区现任岗位工种标准工资,为不降低本人收入,可保留原标准工资不变。"
  至于轮换干部中确实无工资等级的人员,其工资可以按原调出单位与本人工资额相近的等级,比照你们提出的第二点意见处理,不宜评定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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