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处理,作下列规定: 一、(略) 二、关于工资问题 1.对于肃反运动中尚未定案处理的肃反清查对象,其工资应该照发。对于已经定案尚未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如果既未停职也未停发工资的,工资应该继续照发;如果已经停职并且停发工资的,在停职期间,只酌发其生活费用,其余工资不再补发。 2.凡逮捕后定案为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的,逮捕期间一律不发工资。 3.凡开除后又改变了处理,仍回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确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开除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 4.凡受管制和缓刑等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而仍留用的,在管制和缓刑等期间应该参照其担任的实际工作,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发给相当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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