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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57-8-9
【法律文号】:议字第39号 【执行日期】:1957-8-9
国务院
议字第39号
【字体:  
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

  现对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指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处理,作下列规定:
  一、(略)
  二、关于工资问题
  1.对于肃反运动中尚未定案处理的肃反清查对象,其工资应该照发。对于已经定案尚未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如果既未停职也未停发工资的,工资应该继续照发;如果已经停职并且停发工资的,在停职期间,只酌发其生活费用,其余工资不再补发。
  2.凡逮捕后定案为反革命和其他坏分子的,逮捕期间一律不发工资。
  3.凡开除后又改变了处理,仍回机关、企业、学校工作的,确是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开除期间的工资不再补发。
  4.凡受管制和缓刑等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而仍留用的,在管制和缓刑等期间应该参照其担任的实际工作,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发给相当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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