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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 中央军委 【颁布日期】:1979-5-3
【法律文号】:国发[1979]124号 【执行日期】:1979-5-3
国务院 中央军委
国发[1979]124号
【字体:  
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
  总政治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央[1978]55号文件精神的补充规定
  中央[1978]55号文件和总政治部[1979]6号文件下发以后,各级党委和政治机关对改正错划右派工作都很重视,抓得较紧,进展较快。在改正和安置工作中,各单位提出了一些有关政策性的问题,根据中央有关规定的精神,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略)
  二、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按当时离开部队时间补办转业手续;本人要求复员的,可按当时的规定补办复员手续。予以改正的军队大专院校学员,按当时离校时间补发毕业、肄业证书或开具证明,补办复员手续,由地方分配适当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资级别。予以改正的战士、中等专业学校的学员,按当时的规定,志愿兵补办复员手续,义务兵补办退伍手续,由地方按复员退伍军人妥善安置。
  三、予以改正的原副排级以上干部,根据中央[1978]55号文件关于"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的精神,恢复原来的级别薪金(不含军龄补助金)。其行政级别,按照1957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复员的副排级以上干部参加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套级办法和1965年10月27日《国务院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第二、四条的规定精神,高套一级。按上述办法改定行政级别后,其薪金高于地方同级干部的部分,暂予保留;低于地方同级干部的,按地方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改正后的工资,从1978年10月算起,由地方发给。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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