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一)在1959年以来的反右倾斗争中,因反映实际情况或在党内提出不同意见,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的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一律予以平反、改正(如有其他错误,只能按其他错误本身来处理)。在平反、改正以后,他们在提职、提级、调资、奖励、分配工作等方面,与其他干部、职工一样对待,不应歧视他们。 (二)对被定为右倾机会主义分子或右倾机会主义错误的人,一定要妥善落实政策: (1)已经死亡者,应平反、昭雪,恢复名誉。 (2)受开除党籍处分者,应恢复其党籍。 (3)受降职降薪处分者,应恢复其原来级别待遇,工资不再补发。 (4)受开除公职处分和下放劳动者,一般都应由原单位商同本人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根据他过去的工作经历及工作经验,安排适当工作。如原单位已解散或撤销的,由本人现所地区有关部门解决。在农村的原则上不回城市。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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