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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劳动部
【颁布日期】:1964-2-4
【法律文号】:(64)高计财段字第40号、(64)中劳薪字第38号
【执行日期】:1964-2-4
教育部 劳动部
(64)高计财段字第40号、(64)中劳薪字第38号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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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职工参加高等函授学习的脱产时间及工资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现将"关于职工参加高等函授学习的脱产时间及工资问题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试行。试行的情况以及文中所提办法,是否可行,希随时了解,并于1964年年底,分别报告教育部、劳动部。
附:
关于职工参加高等函授学习的脱产时间及工资问题的意见
为了保证高等函授教育的质量,并尽量减少面授占用的生产、工作时间,对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参加学习的函授生脱产学习的时间和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日制高等学校函授部和独立的高等函授学院的函授生,每学年脱产面授(包括讲课、实验、参观、复习考试和课程设计等)时间,应该按照不同科别有所区别。理、工、农、医各科定为四至五周。文史、财经、政法、体育、艺术等各科定为三至四周。师范函授应该利用寒暑假集中面授,如果必须占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上述脱产面授的时间(不包括路上往返的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目前有些高等学校函授部脱产集中面授时间少于上面规定的,原则上不再增加,必须增加时,应由学校报请主管部门批准;有些高等学校函授部脱产集中面授时间超过上面规定的,应当逐步减少,一时不能减少的,由学校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再由主管部门报同级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以后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减少。
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一般应采用业余、脱产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收集资料等工作应当尽量利用业余时间。脱产集中的时间定为二至三个月(不包括路上往返时间)。具体时间由各高等学校根据培养目标、毕业班函授生的工作条件,实事求是地加以确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生产实习原则上应结合生产进行,如果必须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可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三、函授生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由是正式职工,都按照本人的计时标准工资发给。如果本人实行计时奖励工资制,原则上仍可以参加评奖。参加评奖经群众评议得奖时,实行月奖的,当月脱产学习的时间在10天以内的,按评奖等级发给,超过10天的,适当少发;实行季奖的,当季脱产学习的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评奖等级发给,超过一个月的,适当少发。其中,当月或当季参加生产、工作的时间很少的,也可以不参加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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