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些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反映,中央党校政治部于1977年10月给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门发函,要各地对党校学习的部分学员在经济上给予补助。函中称:"学员来校后,与家庭两地生活,北京比有些地区生活标准偏高,没有固定工资或低工资的同志,经济上存在一定困难。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费用及其它费用,每人每月大体需要35元左右。为了保证这些同志的基本生活需要","请你们参照上述生活标准酌情给予适当补助"。此函发出后,有些地区即作出规定,对来中央党校学习的低工资的学员一律给予固定补助,补助标准高低悬殊很大,互有影响。要求财政部对此作出统一规定。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与党校研究,该校政治部的函件不能作为规定执行。有关党校学员学习期间的生活补助,仍按(57)财文艾字第68号《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党团干部学校、训练班1958年经费开支标准的补充规定》第一项调训学员个人待遇执行。即:学员所在地区工资标准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工资标准两类以上的,由原单位按学员本人工资的30%计算,补发工资类区差,本人工资30%不足20元的,按20元计算补差。这样办理后,少数学员如果仍有困难,可由原单位从福利费中酌情给予补助。至于某些省、市、区根据中央党校政治部的函作出的规定,应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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