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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9-8-4
【法律文号】:(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 【执行日期】:1979-8-4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
【字体:  
关于工龄五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的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局、高教局、财政局、劳动局、国务院各部、委、总局:
  根据国务院1979年5月3日国发〔1979〕122号文件批转教育部关于1979年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会议的报告,现对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后的生活待遇规定如下:
  一、从今年新生起,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后,其在校学习期间,一律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由学校按月发给职工助学金,一切费用自理,不再由原单位发给工资和享受原单位其它待遇。
  二、国家职工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后,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他们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仍按教育部、财政部1977年12月17日(77)教计字530号、(77)财事字180号和1978年3月20日(78)教计字171号、(78)财事字3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解放军干部、战士考入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仍按总后勤部的规定办理。
  三、职工助学金的标准:根据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和学校所在地的工资区类别来确定,具体标准见附表。
  为了解决学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学校可按每人每月4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使用,年终以实际发放数编列决算,不能按预算标准提存将当年未开支部分转入预算外。
  四、国家职工入学前的工龄计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到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当年9月1日止。今年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五、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国家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后,根据学校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其入学报到当月仍由原单位发给本人的原工资。从第二个月起,由录取学校按所在地区标准发给职工助学金。
  六、享受职工助学金的学生在寒暑假期间留校的,以及因病休学保留学籍一年以内,经学校批准在校治疗的学生,原来享受的职工助学金和按规定有关专业享受回发40%以内的伙食费均可继续享受。凡是假期离校和离校休学的学生只发给职工助学金,其他一律停发。
  七、凡由省、市、自治区授予的劳动模范和由中央军委、各大军区、各军兵种授予人民解放军荣誉称号并已退出现役的国家职工,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后,学校可凭原单位工资供给证明和有关证件发给原工资(标准工资加地区生活补贴)。
  八、1978年以前招收进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和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仍执行原办法,即:入学前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由原单位发给原工资,其他生活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维持到本人毕业为止;入学前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仍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九、今年有的中等专业学校,经省、市、自治区批准,招收部分国家职工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
  十、连续工龄满5年以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后,其在校学习期间是否实行职工助学金制度和具体标准,由于情况复杂,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本规定从1979年9月1日起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规定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各部、委直接领导或双重领导以部委为主的学校职工助学金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都应按照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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