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0-11-10
【法律文号】:宁劳计字[2000]28号 【执行日期】:2000-11-10
南京市劳动局
宁劳计字[2000]28号
【字体:  
关于市机电等4家产业(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

  市机电、轻工、化建、纺织产业(集团)公司: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改为企业后工资处理的意见》(苏劳社[2000]16号)和周振华副书记、奚永明副市长对市劳动局《关于市机电等4家产业(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请示》(宁劳计字[2000]20号)所作批复(见宁府办文[2000]1442号)精神,现就市机电等4家产业(集团)公司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产业(集团)公司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以来提出的关于工资收入分配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遵循按劳分配为主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基本要求,逐步建立起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工资收入分配及管理制度,并按资产纽带关系,依法对所属企业的工资收入分配实施调控管理,使职工的工资水平能够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得到正常、合理增长。
          二、各产业(集团)公司应按中央及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实行经营者年薪制度,并研究提出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副职的收入按照各自职责和贡献执行公司内部工资分配制度的办法;要建立职工工资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突出岗位要素对职工收入的决定作用,使岗位工资在职工全部工资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
           三、各产业(集团)公司应抓住当前国有企业正在建立机关报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资产重组的时机,探索、实行职工持股、技术入股,试行劳动分红;探索、实行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与收益分配的方法,扩大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范围,增加资本、技术收益在企业总分配额中的比重;要坚持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促进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有效结合。
         四、各产业(集团)公司应按本通知要求,于12月10日前提出本公司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办法和董事会成员、经营管理层副职收入分配办法报送市劳动局和市年薪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时将公司内部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等有关材料报送市劳动局备案。各产业(集团)公司从2001年元月1日起启用规定的《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五、各产业(集团)公司在实行企业制度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劳动局综合计划与工资处联系。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鼓励初始型自主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6年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6年下半年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通知
·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区县”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市外国人就业证年检及台港澳人员就业登记备案检查的通知
·关于发放《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