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劳动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局,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11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快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各地劳动部门要指导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有章可循。当前要着重督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与下岗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并严格按省劳动厅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粤劳就[199]198号文和我厅粤劳[1998]11号传真电报的规定规范协议内容。协议应包括双方的责、权、利,协议的期限,终止、解除协议的条件,解除协议应同时解除劳动关系等主要内容。凡已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应于11月底前全部补签,否则不发给(已发出的要收回)《下岗职工证》,并视为已分流人员,企业可与之解除劳动关系。11月份起新下岗的职工,一律应先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后再进入中心,并凭协议书申领《下岗职工证》,不签订协议的,按解除劳动合同规定办理。
二、各地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规范提法,并对现行政策进行一次清理,不符合规定的要予以纠正。粤劳就[1998]198号文第三条 中:“企业因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与其协商签订保留劳动关系协议……到达退休年龄时,仍由原企业办理退休手续。”修改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未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与其协商补付补偿金的计划和办法,并可签订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到达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按时报送工作的进展情况。
(一)按《通知》要求,从11月起,原“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进度情况报表”废止,改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见附件,即12月2日前按新报表报送11月份的情况,依此类推)。“工作情况表”为月度报表,报告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报告期数字为当月的发生数(非累计数),报告期末数字为期末实有数。请各地统计时严格按要求填报,以确保数字的准确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函[1998]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7月份以来,由于各地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进度和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进度明显加快,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中心、保生活的目标基本实现。但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不规范,上报统计报表不及时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做好再就业服务中心月度统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运作。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一定要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应明确协议期内实现再就业或协议期满的,均应与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凡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未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的,要尽快补签。
二、规范提法。今后,各地在文件和上报材料中,不应再使用“托管”、“托管中心”、“托管协议”、“托管率”等不规范的提法,而应使用规范的提法:如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简称“进中心协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比例等。“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应规范为“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行业或政府部门办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规范为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
三、按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从11月起,各地每月要按时报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情况”(见附件),及统计分析和相关的情况说明,重点要说明未足额发放或未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原因。统计数据应真实准确,我部将据此通报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