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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8-12-23
【法律文号】:粤社保[1998]57号 【执行日期】:1998-12-23
粤社保[1998]57号
【字体: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广东省劳动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社会保局、劳动局、劳动局、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剂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1998]14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劳社部函[1998]142号文的要求,确保失业保险基金应承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划拨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失业保险基金纳入保险基金应承担的社会筹集部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按规定的数额转拨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
  劳动部门要按月核准领取基本生活补助费的人数、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经审核后的计划及时将基本生活补助费拨到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比例。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缴费比例的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按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险基金,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职工个人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统筹使用,不设立个人帐户。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不分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户籍界限,一律按规定提高征缴比例和实行个人缴费。还未按规定调整费率的地区,要尽快执行。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失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切实保证失业职工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征缴费增加两个百分点的部分主要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为其代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报告。
  三、省属国有企业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粤财社[1998]76号、77号文的要求,将各地应承担的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筹集部分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省属国有企业向当地政府部门报送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批复的下岗职工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本级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专户”拨到省属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四、各地要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对基金收缴、使用、结余管理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如收缴率低、严重收不低支、费率未调整到位、资金结余中国债、定期存款、占用和借用占较大比例等情况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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