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颁布日期】:2005-1-5 |
| 【法律文号】:穗劳社函〔200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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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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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能否冲减已领取单位补偿年限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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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穗社保中报〔2004〕106号)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但根据《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第一条 第(五)款,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这段时间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能冲减其已领取的单位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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