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5-1-5
【法律文号】:穗劳社函〔2005〕5号 【执行日期】:2005-1-5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函〔2005〕5号
【字体:  
关于失业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能否冲减已领取单位补偿年限的复函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穗社保中报〔2004〕106号)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计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但根据《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穗劳社医〔2002〕14号)第一条 第(五)款,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这段时间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能冲减其已领取的单位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