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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7-13
【法律文号】:沪府发[1994]23号 【执行日期】:1994-9-1
市人民政府
沪府发[1994]23号
【字体:  
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规范职业介绍行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与职业介绍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政府发展职业介绍事业的原则是:鼓励、扶持为求职人员提供无偿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适度发展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有限制地开办营利性的收费职业介绍机构。
      第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扩大就业为服务宗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职业介绍活动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介绍活动的管理职责是:
      (一)制定职业介绍事业的发展规划;
      (二)审批设立职业介绍机构;
      (三)指导和监督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活动;
      (四)培训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处理职业介绍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所需的场所和设施;
      (二)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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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本市万人就业项目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收入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郊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联合举办2007年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明年元旦、春节期间建筑业农民工维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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