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0-8-19
【法律文号】:国发[1980]212号 【执行日期】:1980-8-19
国务院
国发[1980]212号
【字体:  
批转国家农委等单位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农委、粮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各地执行。凡过去与此精神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此为准。
  附: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户粮关系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应该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对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建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78]20号文件,关于"国营农场的职工,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在农场工作的城镇知识青年、农场职工子女,都是国家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的精神,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因工作需要调往城镇和符合条件退职退休安置在城镇的,凭调出、调入地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应准予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随迁的职工家属,应准予一并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的转移手续。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子女,因升学等而需转移户口粮食关系时,也应按上述精神对待,准予转移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所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大队、生产队的干部、工人(国家正式干部除外),原农村人口户、粮关系不变。
  二、以生产苗木、种畜、鱼苗、作物良种、特种经济作物等为主的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当前吃商品粮的,仍保持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