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农委、粮食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现转发各地执行。凡过去与此精神不符的有关规定,均以此为准。 附:关于解决国营农业企事业职工户口粮食关系的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 国务院: ............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户粮关系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应该有步骤地加以解决。对当前急需解决的几个问题,建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1978]20号文件,关于"国营农场的职工,包括国家计划分配在农场工作的城镇知识青年、农场职工子女,都是国家职工,是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的精神,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如因工作需要调往城镇和符合条件退职退休安置在城镇的,凭调出、调入地组织、劳动、人事等部门的调动证明,应准予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供应关系转移手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随迁的职工家属,应准予一并办理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的转移手续。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子女,因升学等而需转移户口粮食关系时,也应按上述精神对待,准予转移户口和市镇粮食关系。 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所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大队、生产队的干部、工人(国家正式干部除外),原农村人口户、粮关系不变。 二、以生产苗木、种畜、鱼苗、作物良种、特种经济作物等为主的国营农业企事业单位,当前吃商品粮的,仍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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