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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公安部 粮食部 国家人事局 【颁布日期】:1980-9-3
【法律文号】:[80]公发(治)146号、[80]粮供联字第28号、国人专[1980]57号 【执行日期】:1980-9-3
公安部 粮食部 国家人事局
[80]公发(治)146号、[80]粮供联字第28号、国人专[1980]57号
【字体:  
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粮食厅、(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今年一月,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为逐步解决职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问题,联合发出的通知,受到广大职工的欢迎。各地区、各部门在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时,都注意了优先照顾专业技术干部,这对广大专业技术干部是个很大的鼓舞。
  党中央对知识分子生活上存在的实际问题。非常关心。目前有少数专业技术骨干的配偶在农村,生活有很大困难。为了使他们能集中精力工作,为四化多做贡献,在当前国家还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分批、分期的办法,逐步解决他们在农村的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的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照顾的对象和条件
  1.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正、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兽医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这些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
  2.年龄在四十岁以上、工龄二十年以上的讲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畜牧业牧兽医师、统计师、会计师以及相当这些职称的专业技术干部。
  3.文学艺术、新闻出版、社会科学研究、体育、文物等系统相当于1、2两条规定的专业干部,也属于照顾对象。
  4.专业技术干部中,有重大发明创造,在科研、技术以及专业工作上有特殊贡献者,经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批准,可给予照顾。
  上述专业技术干部在农村的配偶和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包括虽已成年,但因病残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丧失劳动能力在农村无依无靠的父母,应当准许将户口迁入城镇,由国家供应口粮。有的家属虽在农村,但距离较近,本人不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不属照顾之例。
  二、审批权限和手续
  1.属于各省、市、自治区需要照顾迁移农村家属的,由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批。
  2.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及其在京直属单位需要照顾迁移农村家属的,由各部委、局直接报国家人事局审批。
  3.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委、直属局的领导为主的单位,需要照顾迁移农村家属的,由所在单位报请当地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审批。
  4.经审查同意需要照顾迁移农村家属的,持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或国家人事局的证明,向迁入地公安机关、粮食部门早报户口和办事粮食供应手续。
  5.为了分批分期解决专业技术干部与农村家属两地分居问题,请各省、市、自治区人事部门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局的人事(干部)部门统计填写"专业技术干部农村家属迁往城镇落户指标分配预报表"(式样见附表),上报国家人事局汇总,商公安部、粮食部后,逐年下达指标。
  三、按照本规定批准迁往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占公安部门正常审批的控制比例。
  四、对迁往京、津、沪三市的,由三市根据本规定,按照从严控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补充规定。
  对边疆地区和归国华侨可适当放宽。边疆地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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