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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7-5-28
【法律文号】:粤府[1997]45号 【执行日期】:1997-5-28
粤府[1997]45号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
  保障制度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推动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我省21个地级市都制定了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为促进我省社会救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为救助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最困难成员而制定的社会救济制度,对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稳定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居(村)民,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救济,形成与社会保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的社会保障机制,完善和规范社会救济制度。
  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建立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等工作;财政、劳动、人事、统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并充分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
  三、工作目标
  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全省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保障范围、标准和资金筹措管理
  (一)保障范围
  凡是本地常住人口、家庭实际生活困难,并符合当地保障条件成乡居(村)民,均属保障范围。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初期,城镇失业保险期满仍不能就业而生活困难的居民和农村特困户为重点保障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家庭,待其落实计划生育补救措施后,才能进入保障范围。
  享受集体统筹供养的农村五保户执行国务院颂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保障标准的确定与调整
  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和城乡人民消费水平的不同,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制定标准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可靠、操作性强、简单易行的原则,以保障困难群众吃、穿、住、医(一般治疗)及其他必要开支的基本需要为出发点,并与当地原来的抚恤救济水平和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相衔接。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社会整体生活水平和零售商品物价水平,由民政和财政部门共同测定本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上一级民政、财政部门备案,以后每年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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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情况、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安排、《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执行情况等督促检查的通知
·关于妥善安排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政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拨付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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