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委、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 1980年毕业研究生的分配计划业经国务院批准。请即按照1980年12月26日我部学生管理司发出的毕业研究生分配名单进行派遣和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的派遣工作由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负责。毕业研究生的报到证暂用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为二年制研究生。调遣费暂参照《高等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调遣费开支的规定》执行。 (二)地方所属院校和科研机构培养的毕业研究生,队按计划调剂部分外,由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中央主管部门下达分配名单。 (三)根据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将有一部分二年制毕业的研究生报考四年制研究生。凡被录取为四年制研究生的,则由学校扣减并通知接收单位。 (四)有关院校在进行派遣工作的同时,须将研究生的分配单位分别通知研究生入学前所在单位,以便将他们的工资关系等转给新的工作单位。 (五)在派遣过程中,如发现专业不对口,或确有特殊原因,由学校与有关有人单位协商作必要的调整。 (六)地方教育部门和有关院校,要加强对分配工作的领导,深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做好按名分配工作。要教育毕业生以国家利益为重,愉快地服从分配。对无理坚持个人要求,经耐心说服教育拒不服从分配的,自公布名单之日起三个月后,应取消研究生分配资格,国家不予分配工作。原属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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