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颁布日期】:1981-6-12
【法律文号】:(1981)14号 【执行日期】:1981-6-1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1981)14号
【字体:  
关于对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处理问题的通知

  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委,国防工办,军事科学院,军委直属各院校政治部:
  1975年至1979年期间,全军经批准转业地方的干部,绝大多数识大体,顾大局,自觉地服从组织分配,并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做出了贡献。但也有少数转业干部,由于各种原则,至今没有离队。有些干部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去地方报到,在军内外造成了不好的影响。为了维护部队纪律的严肃性,促进部队作风建设和干部转业工作,经中央军委批准,对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区别不同情况,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对已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主要是继续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随同今年转业的干部一起移交地方。有关转业待遇问题,应按照总参、总政、总后《关于部分改革我军干部工资制度的实施办法》中"1980年3月31日以前,已经批准转业......尚未离队的干部,仍按原工资标准发给工资"的规定执行。转业生活补助费也按照原规定办理,不得增发。
  二、上述转业干部,这次移交地方分配后无正当理由,不按接收单位通知期限去地方报到的,经军以上党委批准,改按当地转业干部现行工资标准发给工资;如超过报到期限三个月还不去地方报到的,按当地转业干部现行工资标准的80%发给工资,直到去地方报到时为止。对个别经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仍无理取闹,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的干部,要视情给予必要的党纪、军纪处分。
  今后转业的干部,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报到期限去地方报到的,均照此办理。
  三、对患有严重疾病,确已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干部,经医院诊断证明,可以按照任免权限审查批准,改为退(离)休安置。
  四、对个别确实需要改为留队的干部,必须经所在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并报各大单位政治部批准。
  五、改为退(离)休或留队工作的干部,应由批准单位撤销其转业命令,并从正式批准退(离)休和下达任职命令当月起,改按军队现行工资标准领工资。实行部分工资制度改革以来的工资差额应予补发。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