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驻外使、领馆,驻联合国代表团、港澳工委: 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对外籍华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请示报告》,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对外籍华人工作方针政策的请示报告 ............ 根据当前国内外形势,针对外籍华人的特点及其处境,兹对外籍华人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我对外籍华人的工作必须注意政策界限。外籍华人已是外国公民,外籍华人工作不属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范畴,而是属于同各国人民友好的范畴,是国际统一战线工作的一部分。它与华侨爱国统一占线工作有密切联系,又有原则区别。因此,工作中必须注意掌握政策界限。 第二,外籍华人不同于一般的外国人,大多数人仍保持固有的文化、语言和风俗,对我国有深厚的民族感情和亲戚情谊,与居住在我国内的亲属以及海外华侨保持各种关系。这是历史条件形成的,并将继续存在一个很长的时期。他们虽然取得了居住国国籍,但在一些国家里仍然没有完全享受与原住民同等的权利,因此,我们应当尊重他们的民族感情和关怀他们的处境。对他们为反对种族迫害、争取民族平等权利的正义斗争,应根据国际准则给予必要的道义支持。 第三,促进外籍华人之间的团结并鼓励他们融合于当地的社会之中,为入籍国的独立自主、经济发展、文化繁荣作出贡献;为增进入籍国和我国之间的团结、友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第四,对外籍华人的工作,应本着积极而又稳妥的精神,坚持公开合法的原则,采取官方和民间的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工作中要讲求实际效果,避免张扬突出。我不在他们中搞秘密组织,不介入当地的内政。 ...... 第七,对来华旅行、探亲、讲学和从事其他业务的外籍华人要热情接待,多做工作,不得歧视。既要尊重他们的外国籍身份,也要考虑到他们的特点,予以适当照顾。国庆、辛亥革命纪念日或其它重要节日可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分别或联合举行招待会,建议以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分别或联合名言或其他适当机构的名义出面举行;在地方可参照办理。 第八,外籍华人在我国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亲属(不包括以外籍华人身份来华学习、工作的人)仍然是我国公民,中央和国务院有关归侨、侨眷的政策,对外籍华人的亲属同样适用。国内有关优待华侨的政策一般可以适用于外籍华人。外籍华人的子女来华求学,原则上参照对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 由于外籍华人所在国的政府,有的对我比较友好,有的则存在不同程度的疑虑,也有对我敌视的,它们对外籍华人的政策和态度有很大不同,外籍华人的处境也就比较复杂。因此,在工作上要区别具体情况,讲求方式方法。应根据他们的不同处境和特点以及本人愿望,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因时因地因人制宜。既不要使他们产生见外心理、挫伤他们的民族感情,也要避免因把他们当爱国华侨对待而授人以柄或使他们遇到困难。 关于中国血统外国籍人的称呼问题,今后在政府的公开文件、领导人讲话、报刊的新闻报道和文章中,我们建议: 由于"中国血统外国籍人"这个称呼累赘,在国际上也不通用,因此,可通称为"外籍华人"(FOREIGN NATIONALSOF CHINESE ORIGIN)。 以前发有关对外籍华人工作的文件,如其内容与此文件不同的,以此文件为准。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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