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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颁布日期】:1980-11-17
【法律文号】:(80)国科干字278号 【执行日期】:1980-11-17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80)国科干字278号
【字体:  
关于颁发工程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国务院各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
  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证书将于年底前陆续发给你们,建筑师,高级建筑师证书预计明年年初发放。现将颁发证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程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证书是工程技术人员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贡献大小的标志。颁发证书是建国以来第一次。各地、各部门在颁发证书时,可按发放范围,分别召开颁发证书大会,进一步激励广大科技人员钻研业务技术,奋发努力的积极性。
  (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证书的照片上要加盖省人民政府、各部委的钢印或加盖相当于省军级和经省、市、自治区授权的主管部门的钢印;工程师(建筑师)证书的照片上要加盖地区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司局级单位的钢印。照片为一寸脱帽半身相。证书上的日期按发证日期填写。
  (三)证书上的编号,可按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分别编号,号码前要有标志各地、各部门的字头(例如北京市的编号为"京00001",山西省的编号为晋00001),并将发放各单位证书的编号留档备案。
  (四)证书要由发放单位用毛笔或钢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五)证书工本费(包括设计费、试制费、成本费、加工费、包装费、托运费等)经最后核算为每本四角。此项费用可由省市自治区、各部委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统一申请,在地方财政费内开支或由基层授予单位支付, 收款发票由我局统一办理。
  (六)各地、各部门如果需要增订工程师(建筑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证书,务必于12月31日前将增订或补订的数字分类统计函报我局,并按每本四角收费,将款汇致我局开户行:北京市中国人民银行南礼土路分理处,帐号:8901477。
  (七)关于各地、各部门各类证书的核定数目,交款情况附通知后面,凡欠交款的单位请接到通知后一月内付清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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