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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交通部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颁布日期】:1981-8-29
【法律文号】:(81)交政字第1733号、(81)国科干字第233号 【执行日期】:1981-8-29
交通部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
(81)交政字第1733号、(81)国科干字第233号
【字体:  
关于颁发港务(航政)监督和交通监理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暂行业务标准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各交通(航运)厅、局,交通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认真培养港务(航政)监督和交通监理技术干部,做好考核、晋升工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务(航政)监督和交通监理属于技术管理工作。从事港务(航政)监督和交通监理工作的技术干部,应按照国务院《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国务院科技干部局(80)国科干字第199号文《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考核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有关复查、套改、考核、测验的具体工作,按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下发的《关于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和《补充说明》等文件办理。
  二、为便于考核评定工作,根据《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和《关于确定和晋升科技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港务(航政)监督和交通监理工作的特点,制定了《港务(航政)监督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业务标准》和《交通监理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业务标准》现发给你们参照执行。各有关单位的考核、评定工作,当前应先在具备规定学历和原有技术职称的科技管理干部中进行,待国家有统一规定后再全面铺开。在实施中,要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映存在的问题。
  附一:港务(航政)监督技术干部技术职称考核、晋升暂行业务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港务(航政)监督方面船舶登记、签证、港口、码头、辖段的安全管理,外轮监督检查,船员考证发证,危险货物管理和监装,水域船舶保护和船舶防污、化验,海损、污染事故及违章的调查处理,航海通告和海图修改,组织防治、防风、破冰等,以及制定、修订港务(航政)监督规章,航政通讯导航,业务值班等组织管理技术工作的业务技术干部。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定为技术员:
  1.对港务(航政)监督一般技术管理状况有初步了解,并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够完成分配的工作任务。
  2.具有从事港务(航政)监督技术管理工作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二、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1.能基本掌握分管港务(航政)监督技术管理工作的状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并有处理一般海损、污染事故及船舶安全航行等技术管理的实际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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