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文教办、教育、高教厅(局): 地区、省辖市一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担负着中学在职教师文化、业务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在所教学科方面达到高等师范院校本科和大专毕业水平的任务。现将有关地区、省辖市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的专任教师确定与提升高学校教师职称的办法,通知如下: 凡具务下列条件的地区,省辖市一级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的专任教师,可按一九六零年二月《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评定职称。 按一九七八年四月十七日教育部(78)教普字320号《关于恢复或建立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院报批手续问题的通知》规定,已经"由省、市、自治区审批,报国务院备案,抄送教育部"的地区、省辖市的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 按高等师范院校的教学计划和要求,系统讲授高等师范院校所规定的专业课程,培养学员达到高师本科或大专毕业水平的地区、省辖市的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院。 坚持标准,全面考核,保证质量 确定与提升教师的职称,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以及教育部(79)教政字037号文件附件《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责及考核的暂行规定》、教育部(79)教政字045号文件附件一《关于当前高等学校确定与提升教师职称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办理。先由教师本人填写《教师工作情况登记表》,在教研室内征求意见,然后,对拟提升教师的思想政治表现、教学效果、业务能务、学术水平、科研成果和外文程度,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查和鉴定。符合条件的就提升,不具备条件睥就不提升,不得自行放宽标准或降格以求。 地区、省辖市的教育学院、教师进修学院的教师、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及其以上的学历,方能按高等学校教师评定职称;对于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教师,除评议其业务成绩外,学院应负责对其自报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证明其实际文化程度已达到大学本科毕业程度,方可允许他们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职称的评定。 中国文学、中国历史专业的教师,外语可暂不列为必备条件。 教师职称的批准权限 助教,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通过,报院党委批准。 讲师,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党委通过,由地区、省辖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批准。 副教授,须经院学术委员会评审,院党委通过,送地区、省辖市教育局审核,报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厅(局)批准。 教授的评审程序与副教授相同,最后的批准权属于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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