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附: 关于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留劳改单位就业的归侨处理意见的报告 国务院: 根据广东、青海、山西、上海、天津等十八个省、市、自治区劳改部门提供的情况,已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仍留在劳改场(厂)就业的归侨(包括归侨学生)共有三百五十多人,其中百分之六、七十是归侨职工,百分之三、四十是归侨学生和待业者。这些人过去是以特务、反革命、偷渡以及流氓、盗窃等刑事罪判刑或劳教的,多数人已经服刑、劳教和释放后留场就业有二十年左右。其中,有一些是属冤、假、错案,要求复查纠正,落实政策,在劳改单位就业的人都要求离开劳改单位,回原单位或重新分配工作;有的人家在国外,国内无亲属,要求出或去港澳和亲人团聚。据了解,他们中不少人原是满腔热情地回到祖国,参加祖国建设或升学,有些人的国外亲属有一定的地位和影响,对其子女回国后的遭遇,十分关切。因此解决这部分人的问题,是当前继续落实任务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解决得好,对国内外都有良好的影响,对安定团结,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发展华侨爱国统一战线,为实现八十年代三项任务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为此,经商得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对上述人员,原判司法机关或处理单位,应根据中共中央[1978]78号、[1979]96号文件要求,尽快给予复查。其中属冤、假、错案的,应认真落实政策,予以平反,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对原系职工,需要重新安置的,按国发[1980]70号文件精神,由本人原工作单位(或系统)同现所在地区有关部门联系,予以妥善安置。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家可归,无亲可投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四个单位(80)法研字6号文件的规定,由捕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负责安置,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原来系归侨学生和没有工作的待业者,不属冤、假、错案的原归侨职工,以及虽属冤、假、错案但不愿留在现所在地区或不愿回单位安置的个别人,本人愿意投靠农村亲属,且亲属同意接受,当地主管部门应允许落户,安排参加社队生产劳动或其他工作;没有亲属或不愿投亲、愿意到华侨农场的,由国务院侨办安置到国营华侨农场。 本人在国外和港澳地区有亲属,要求出国或去港澳投亲,又符合出境条件的,可批准出境。 在上述归侨重新安置后,对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应与所在单位职工、社员同等对待,不得歧视。对其中经复查确应剥夺政治权利的,在政治待遇上与其他职工、社员不同,但生活待遇上则仍应同工同酬,平等对待。 此项工作,建议由各地任务部门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务院侨办。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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