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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公安部 粮食部 国家人事局 【颁布日期】:1981-2-20
【法律文号】:[81]公发(治)18号、[81]粮供联字5号、国人[1981]45号 【执行日期】:1981-2-20
公安部 粮食部 国家人事局
[81]公发(治)18号、[81]粮供联字5号、国人[1981]45号
【字体:  
关于下达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指标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粮食厅(局)、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按照一九八零年九月三日公安部、粮食部、国家人事局联合发出的《关于解决部分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各省、市、自治区报送的落户指标情况,经研究,同意××省(市、自治区)从一九八一年起三年内解决××名专业技术干部的农村家属迁往城镇由国家供应粮食。请省、市、自治区人事、公安、粮食部门共同对本地区需要解决的人员情况进一步核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批解决,一九八一年不要超过百分之四十。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在京直属单位需要照顾迁移农村家属的,应本着从严的精神,由各部、委、局分期分批报国家人事局审批。
  关于子女随迁问题,对虽然超过十五周岁,但仍在初、高中学校读书的子女也可准予随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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