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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务院侨办 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1-5-25
【法律文号】:[81]侨政会字第038号 【执行日期】:1981-5-25
国务院侨办 中央组织部 公安部
[81]侨政会字第038号
【字体:  
关于善始善终地复查纠正归侨、侨眷中冤假错案工作的通知

  党的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复查纠正冤假错案中,对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及其眷属中的冤假错案做了大量的复查工作,大多数进行了平反纠正,多数当事人较为满意,对他们在海外亲属的影响也是好的。但是,有的地方还有一些冤假错案至今尚未复查纠正;有的冤假错案虽然得到了平反,但不彻底,还留有尾巴;有的案件平反纠正后,没有做好善后工作;有的因"海外关系"问题,曾受怀疑,至今仍没有得到正确的对待;有不少人的档案中装有歧视性材料和不实之词,尚未得到清理。因此,善始善终地复查纠正这方面的冤假错案,认真落实党的政策,对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安定团结,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在"文化大革命"中,凡是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涉及华侨、归侨、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及其眷属中特务、反革命和特务、反革命嫌疑问题的侦察、调查材料,而予以逮捕、拘留的,不论其本人申诉与否,都应认真进行清理复查。确属冤假错案的,要坚决平反纠正,全错的全纠,部分错了的部分纠,不允许拖延不纠。不错的要坚持。平反纠正后,对他们及其家属在政治上不得歧视。对于"文化大革命"前案件,本人或亲属提出了申诉的,也应抓紧复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公安机关对现有涉及上述人员的特务、特嫌材料,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对确有充分根据的特务、特嫌分子,需要继续进行工作的,经公安机关有关领导批准后,应抓紧工作,及早查清问题。(二)原来虽有一定的嫌疑根据,但经过多年的观察,没有发现什么可疑活动,应报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撤销,不能作为所谓"内控"、"内挂"对象挂着。(三)嫌疑根据不足,或仅仅依据似是而非的材料确定嫌疑的,应即撤销工作。
  认真做好纠正冤假错案的善后工作。冤假错案复查纠正后,对于当事人的党籍、工作等具体问题,应按照中发[1978]78号等文件的规定,给予妥善解决。个别问题一时解决不了的,也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关于档案材料的清理问题。属于人事档案材料的清理,应根据中央组织部(1978)组通字3号、(1979)组通字5号和(1980)中组发21号文件规定办理。具体作法:(一)涉及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属于公安机关搞的,可联系公安机关研究处理;其他单位搞的材料,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处理。(二)凡是因所谓"海外关系"填写的《海外关系调查表》、《反革命社会基础登记表》等各类表格,应予以抽出,送交发表单位处理,如无制表单位的交地、市、县公安部门处理。(三)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职工,接受从海外亲友寄来的钱、食品和衣服等物品,是政策允许的。凡是被作为"问题"写了检查交待,并装入人事档案的,应予清出退还本人。(四)有关照片、信件等,除个别与结论有关需要保留以外,均应退还本人或家属,如已遗失而又确实找不到的,要向本人或家属讲清,做好工作。(五)对人事档案材料中,个别地方如写有不实之词的,可以纠正或加以说明。上述材料凡属销毁、转交和退还本人的,均应登记,经单位领导审查批准后处理。
  属于公安机关审理的案件材料处理,按公安部(80)公发(厅)132号《关于妥善处理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冤假错案材料问题的通知》办理。
  今后,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对于尚未查明核实的特务、反革命嫌疑,不得向公安保卫机关以外的单位提供。人事、组织部门也不得将这类材料存入人事档案。
  以上通知,请各地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情况、问题和经验及时报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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