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中央统战部 中央组织部 【颁布日期】:1981-7-14
【法律文号】:统部发文(1981)196号、组通字(81)30号 【执行日期】:1981-7-14
中央统战部 中央组织部
统部发文(1981)196号、组通字(81)30号
【字体:  
关于原工商业者安排使用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去年十一月,中央统战部和中央组织部印发民建、工商联中常委联席会议《关于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对原工商业者的安排使用工作的决议》的通知下达以来,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统战、组织两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民建会、工商联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适当解决。现将我们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文革"是在"左"的指导思想影响下,对原工商业者一律撤销其原任职务,并下放劳动,这是不对的。"文革"前安排为干部和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承认干部身份。
  二、对在职的原工商业者,不论"文革"以前是否担任领导职务,都应当根据中发[1979]95号文件的精神,合理安排使用。要一个一个地落实,做到用其所长,各得其所。对于"文革"前担任领导职务的,只要政治上表现较好,身体能坚持工作,就应当予以妥善安排,有的可以担任原来的职务,有的可以比照其原任职务,适当安排。对于政治上表现好,有技术专长,或有经营管理经验,符合提拔条件的,应予提拔。
  三、在贯彻落实中发[1979]95号文件的精神,合理安排原工商业者的工作时,鉴于他们一般年龄较大,因此,对他们担任领导职务的年龄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计算领导班子平均年龄时,可将他们的年龄除外,另行统计)。
  四、对有技术专长或经营管理经验,还能做些工作的退休原工商业者,应与其他退休职工一样,要组织他们帮助街道举办集体企业、事业,安置待业青年,搞好咨询服务,为国家献计献策: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着重让他们当指导,搞好传帮带,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不要作为一般劳动力使用。对他们既要有适当的劳动报酬,又要反对高价聘请,要把精神鼓励同物质鼓励结合起来。
  各地统战部门和组织部门应当根据中发[1979]95号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精神和上述要求,继续抓紧抓好对原工商业者的安排使用工作,并于九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央统战部。
  附:
  中央统战部、中央组织部印发民建、工商联中常委联席会议《关于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对原工商业者的安排使用工作的决议》的通知
  现将民建、工商联中常委联席会议《关于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对原工商业者的安排使用工作的决议》印发给你们。《决议》根据五届全国政协第三次会议政治决议的精神,要求各地民建、工商联对现有原工商业者的全部在职人员和部分尚能工作的退休人员的安排使用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每个人的具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找出主客观原因,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协助或协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研究落实,并请有关单位把落实结果通知两会和本人。我们认为,这个意见是好的,对于进一步发挥民建、工商联为四化服务的作用和做好对原工商业者的安排使用工作是必要的,请你们商同有关部门、单位,予以研究贯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贯彻落实党对原工商业者的政策和安排使用方面,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对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等五部门关于对原工商业者的若干具体政策的规定(即中发[79]95号文件)没有认真贯彻;原工商业者中,有的安排不当,用非所长,有的该安排领导职务的没有安排;该授予技术职称的没有授予;有的有职无权。在思想上,有的同志对国内资本家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对充分发挥原工商业者在四化中的作用的必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这些都影响了对原工商业者的合理安排充分使用,对四化建设是不利的。
  希望你们商同有关部门,按照中发[79]95号文件的精神,在今冬明春对原工商业者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对安排不当而未能发挥作用的,要有步骤地逐个加以解决。对有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长、能坚持工作的,可以适当安排一定的领导职务;对年龄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差一些又有一定业务技术专长、需要传授技艺,可以安排担任业务或技术顾问,专门带徒弟,传授技艺,并从生活上、工作上加以适当照顾。对于已经退休、尚能工作、确有业务技术专长的,可聘请担任业务、技术顾问(不占编制,生活上适当给予补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尽量发挥其所长,为社会主义服务。
  要重视民建、工商联为四化服务的积极作用,欢迎他们提出批评建议;对他们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要积极支持、帮助;对他们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同他们充分协商,并作出负责的处理和答复。我们相信,只要各级党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通力协作,我们一定能够把调动原工商业者的积极性为四化服务的工作做得更好。
  工作中有何经验、意见,请及时告诉我们。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