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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人事局 【颁布日期】:1980-10-24
【法律文号】:(80)劳总薪字196号、国人工[1980]546号 【执行日期】:1980-10-24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人事局
(80)劳总薪字196号、国人工[1980]546号
【字体: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几个问题的答复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劳动局:
  国务院国发[1980]121号文件批转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报告》下达后,在执行中不少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教育部有关部门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国的留学生指那些人?如何定级?
  1."文化大革命"期间出国的留学生指在"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至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之前,属于教育部派遣留学生计划内派出国外学习的人员。其中,按教育部计划在国外学习两年以上,或者在国外实际学习的时间虽未满两年,但已按教学计划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的,可以享受留学生的工资待遇;未完成学习任务的,或因故提前回国的,均不得享受留学生工资待遇。
  2.这部分留学生的定级工资,以分配做国家机关工作为例,一般定行政二十二级或技术十三级;程度太差的,可以定行政二十三级或技术十四级。
  二、"文体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入学前系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国家正式职工,毕业分配工作后,是否直接实行定级工资问题?
  按照国发[1980]121号文件第二条 规定,"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九七九届毕业及延期至一九八0年毕业分配的,一年内仍执行(77)劳薪字100号文件的规定,即按该文件规定的工资标准发给工资。满一年后,再考核定级。我们所发《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四条 ,只适用于一九七七年改革招生制度以后入学的大学本、专科毕业生。
  "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如果已经直接定了级的,应予纠正,但多发的工资可以不退回。
  三、现在仍在学习的研究生中,入学前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毕业生,这次是否定级?
  "文化大革命"期间入学的大学生,毕业后直接考入研究部(院)学习的,不论领取原工资还是研究生助学金,现在暂不定级;毕业分配后工作满一年以上,又考入研究生部(院)带工资学习的,可以由发给工资的单位按规定定级。
  四、入学前有附加工资的,此次定级冲不冲销?
  入学前有附加工资的,此次定级时应按国发[1979]251号文件第四条 的规定精神,冲销附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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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8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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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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