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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人事局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2-9
【法律文号】:国人[1981]33号、(81)劳总薪字16号 【执行日期】:1981-2-9
国家人事局 国家劳动总局
国人[1981]33号、(81)劳总薪字16号
【字体:  
关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若干问题的答复

  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财政局(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国务院国发[1980]317号文件下达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该文件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并征得教育部、财政部同意,答复如下:
  一、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按照国发[1980]317号文件规定提高一级以后,凡执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如果其工资标准低于国家机关技术十五级的,可按国家机关技术十五级的工资额发给。例如:在六类工资区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做卫生技术人员的,同原卫生技术十九级提高为卫生技术十八级,分配做小学教员的,由原小教八级提高为小教七级,其定级工资均低于国家机关技术十五级四十二元五角的工资额,可以按四十二元五角发给。
  执行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统一工资标准以及试行"一条龙"工资标准的单位,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定级工资,仍应按照现行工资标准,在原定级水平的基础上提高一级。提高定级后的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国家机关技术十五级的,也可以按上述规定办理。
  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当工人的,可按本单位同期、同等学历毕业生分配做干部工作的定级水平定级(即第一条 的规定),并发给相同的工资额,但不涉及对本人的使用问题。
  三、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和在职进修等人员不能按国发(1980)317号文件执行。
  四、中等专业学校修业不满两年的毕业生,不属于执行国发(1980)317号文件范围。
  五、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入学前系未转正的学徒工、练习生、试用人员的,仍应实行见习期临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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