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市、自治区人事局、劳动局(厅)、教育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劳动部门: 国务院国发[1980]317号文件下发以来,陆续接到一些省、市及中央部委来电来函询问,对于原担任民办教师多年,或在相当于县团级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考取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是否要实行见习期的问题,经研究确定:原为民办教师(教龄在一年以上的),考取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仍做教师工作,可不实行见习期;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以及临时工,合同工等)考取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可不实行见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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