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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10-6
【法律文号】:民发[1980]66号、(80)劳总薪字186号 【执行日期】:1980-10-6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民发[1980]66号、(80)劳总薪字186号
【字体:  
关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岗位津贴的试行办法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劳动局(厅):
  民政部门举办的城市社会福利事业,是一项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为四化建设服务的事业。这些事业单位的收养对象大都是城市中无家可归、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精神病等类人员。其中年老、卧床、痴呆傻的多,生活不能自理的多,护理任务较重。经研究,确定对在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试行岗位津贴,其办法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在民政部门办的城市社会福利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和收容遣送站工作的人员,根据不同岗位、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身体健康影响的程度,分别享受一、二、三类津贴。
  一类每人每天四角。享受的人员是:
  直接担任病瘫老人、严重精神病人、传染病人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痴呆傻、病残婴幼儿护理工作及从事处理尿布、拆洗污秽被服的人员。
  二类每人每天三角。享受的人员是:
  担任较重精神病人、老人、痴呆傻和婴幼儿护理和担任医务工作、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收容对象的人员。
  三类每人每天二角。享受的人员是:
  为病残、精神病人和收容遣送站为收容对象服务的其他人员。
  二、发放办法
  津贴按天计算。病事假、产假、探亲假和其他不在工作岗位期间,一律不发津贴。
  兼职人员不能同时享受两种津贴,但应享受其中较高的一种津贴。
  凡在单位内部调动工作的,应按新岗位发给津贴。调离本单位即行停发。
  对于玩忽职守、违法乱纪和造成责任事故者,除批评教育或追查责任外,并应根据情节轻重减发或停发津贴。
  三、经费问题
  岗位津贴的经费,从城市社会福利事业费中开支。
  本规定从下达之月起实行。凡过去执行的有关办法与本试行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改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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