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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6-16
【法律文号】:(81)教计资字139号、(81)财事字187号、(81)劳总薪字76号 【执行日期】:1981-6-16
教育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81)教计资字139号、(81)财事字187号、(81)劳总薪字76号
【字体:  
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的暂行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高教(教育)、财政、劳动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教育部、财政部所属高等学校:
  为了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作用,促进校际之间的师资交流和积极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及新建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现对高等学校教师受聘赴外地任教期间工资待遇、生活津贴等开支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高等学校教师离开所在学校赴外地学校担任定期的教学工作,必须事先由聘任学校向受聘教师所在学校提出要求,并经受聘教师所在学校同意,签订聘任合同后,方可聘用。
  二、受聘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原工资(含标准工资、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由聘任学校按月支付给受聘教师所在学校的财务部门。受聘教师仍在所在学校领取原工资(含标准工资、生活费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并享受原有的福利待遇。
  三、受聘教师赴外地任教期间,由聘任学校比照当地差旅费规定的标准发给住勤费。一个月以内的,按规定的标准发给;连续计算超过一个月的,其超过天数减办发给。
  受聘教师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院校任教期间,按规定可以享受其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的,由聘任学校支付给受聘教师;领取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后,不发给住勤费;如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低于住勤费的,则可发给住勤费,不另发工资区类别差额和生活费补贴。
  四、受聘教师赴外地学校任教的往返车船费、途中伙食补助费,由聘任学校按所在地差旅费标准,予以报销。
  五、受聘教师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任教,因气候差异较大。所需御寒服装补助费,由聘任学校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六、高等学校教师在本地区的学校兼课,仍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七、本暂行规定只适用于高等学校,并从下达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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