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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0-7-19
【法律文号】:(80)劳险便字41号 【执行日期】:1980-7-19
国家劳动总局
(80)劳险便字41号
【字体:  
关于"亦工亦农"工人被招工、顶替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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