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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1999-6-11
【法律文号】:粤府办[1999]54号 【执行日期】:1999-6-11
粤府办[1999]54号
【字体: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内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我省现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第49号令)中关于失业保障适用范围等方面内容,作如下调整,请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非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中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可参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征缴
  城镇户籍的职工个人(含自理口粮到城镇落户的农民)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费。
  三、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我省失业保险基金在条件成熟的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条件不成熟的设区的市可实行市本级与所设各区统筹,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包括所辖县(市)在内的全市统筹。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全市统筹的步伐。
  四、关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单位已为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缴费时间的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纳一个月的失业保险费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市确定。
  五、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
  取消失业保险期间的生育补助金支出项目。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经办机构经费,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列入预算,由同级财政拨付。取消失业保险基金开支项目中的“促进就业费用”,增加“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六、关于失业保险费滞纳金
  单位逾期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其开户银行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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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紧急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检查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情况的通知
·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关于欠缴失业保险费应收滞纳金比例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保障部失业保险司印发的2003年失业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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