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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81-11-2
【法律文号】:(81)劳总险字67号 【执行日期】:1981-11-2
国家劳动总局
(81)劳总险字67号
【字体:  
关于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黑劳险(81)23号文收悉。关于退休、退职人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 明确规定固定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待遇;退休、退职人员已经脱离工作或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的问题。因此,退休、退职人员不应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再者,目前退休、退职人员的费用在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有些企业已感困难,如果再开支退休、退职人员的探亲费用,会更加困难。这样做,对将来统筹退休、退职费用也很不利。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和避免影响其他省、市,请你们对黑劳险(81)18号第十一条 的解答,予以纠正。至于退休人员受聘工作之后,是否享受探亲待遇,可以根据国务院国发(81)164号文的精神,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的退休员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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