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民政部 |
【颁布日期】:1978-11-6 |
| 【法律文号】:民发[19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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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1978-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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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原在部队立过大功的军人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牺牲病故后是否增发抚恤金问题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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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局: 你局十月十九日川民优(78)59号请示收悉。 关于原在部队立过大功的革命军人,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后牺牲、病故,是否仍按一九五0后公布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另增发应领抚恤粮四分之一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这些同志转业、复员到地方后,有的在国家机关任职,有的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他们牺牲、病故后,不再按《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增发抚恤金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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