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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颁布日期】:1977-10-18
【法律文号】:(77)卫计字第637号 【执行日期】:1977-10-18
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77)卫计字第637号
【字体:  
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分别规定了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的制度,对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起了很大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毛主席、党中央对广大群众的深切关怀,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无比优越性。遵照毛主席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教导及周总理关于"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实行少量收费"的指示,各地区先后规定了一些自费的药品。实践证明,这对保证医疗,节约药品,缩小三大差别,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近几年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不少地区对坚持医疗制度和经费管理有所放松,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现象。根据卫生部、财政部一九七四年颁发的《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情况,并研究了各地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拟定《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含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随通知检发,请你们即向省、市、自治区革委会汇报,于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卫生部、财政部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74)卫计字第545号、(74)财事第132《关于检发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试行)的联合通知》,即行废止。
  在执行中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要努力提高医疗质量,改善医疗作风。与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切实把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工作做好。对此规定,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附:
  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人员自费药品范围的规定
  一、下列范围的药品不论单味或复方,均按自费处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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