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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务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64-3-6
【法律文号】:(64)内城字第30号、(64)财文王字第156号 【执行日期】:1964-3-6
内务部 财政部
(64)内城字第30号、(64)财文王字第156号
【字体:  
关于解决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困难救济经费问题的通知

  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七日中央精简小组决定:"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有困难的,应按市民标准,由所在地民政部门酌情予以救济,不宜另订救济标准。"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又于一九六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发了通知:"如有的退休职工经过民政部门的救济,生活仍然有困难找到工会,支付退休费单位的基层工会组织,可以从劳动保险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将补助的情况通知当地民政部门。"为了贯彻上述决定,对企业退休职工生活困难的救济经费困难,特作如下通知:
  一、企业职工退休后,所领取的退休费,按照当地一般职工生活水平扣除本人的生活费以后,其余部分不能维持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民政部门要按照现行的社会救济标准给予救济。
  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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