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6-23 |
|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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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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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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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破产企业死亡职工是否享受一次性安置费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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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死亡职工是否享受一次性安置费的请示》(神劳社文[2003]1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湖北省劳动合同管理试行办法》(鄂劳力[1996]115号)文件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已不具备主体资格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前职工已死亡的,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不属于企业破产时职工安置对象,因此,其家属不能领取一次性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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