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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7
【法律文号】:鄂劳社文[2003]189号 【执行日期】:2003-11-7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文[2003]189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北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规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者、临时性就业人员和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省政府第152号令),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在我省城镇就业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从农村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并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及缴费能力的人员、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由职业者、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二、原为国有、集体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成为上述人员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或补缴手续后,可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不含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只能随用人单位参保,不能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本办法参保。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保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城镇就业证明等资料,到就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申报手续,并从办理参保手续的当月,开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能通过往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来增加实际缴费年限。
  四、原已参保的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技本办法参保的,根据本人档案、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等资料,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个人服务窗口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当地实施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参加工作,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首次参保时,由本人申请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则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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