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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7
【法律文号】:鄂劳社文[2003]190号 【执行日期】:2003-11-7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文[2003]190号
【字体: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的通知

  现将《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厅。
  湖北省城镇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暂行办法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用人单位及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0号令),现就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补缴养老保险费,提出以下暂行办法。
  一、补缴范围和对象
  (一)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已参保单位的未参保职工,首次参保时,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办法
  (一)原固定职工,从当地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时间,由企业按职工平均缴费基数3%-5%的比例补缴(具体比例由各地确定);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后至参保前的时间,单位和个人按历年规定费率补缴。
  补缴后,职工在当地实行统账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家规定可计算为连续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年限。
  单位参保时已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原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项目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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