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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27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3]343号 【执行日期】:2003-11-27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3]343号
【字体:  
关于省直管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核定的通知

  省直管缴费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和征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108号)精神,为做好省直管缴费单位2004年度社会保险费统一申报核定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
  (一)从2004年起,缴费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实行统一申报核定。缴费单位办理申报手续时,一律按先养老保险后失业保险的顺序进行。
  (二)缴费单位及个人2004年度应缴纳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均以职工个人2003年度月平均工资(统计口径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本年的月缴费工资基数。其中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460元的,按460元核定;高于2260元的,按2260元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核定。
  (三)缴费单位申报时应携带以下资料:
  1、按2003年末的全部职工人数和2003年度工资额填报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的《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表》(附表1);
  2、经单位工会签章的2003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3、单位人数在20人以上的,应分别附养老和失业保险数据软盘;
  4、最近一次在地方申报缴纳其它险种《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和《税收通缴款书》的复印件。
  (四)各缴费单位应于2003年12月26日前到省直社会保险综合服务大厅办理2004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手续。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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