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颁布日期】:2003-7-29 |
|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3]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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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日期】:2003-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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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3]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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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关于如何落实转业安置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的紧急请示》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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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如何落实转业安置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的紧急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转业复员到企业后旧伤复发的,经本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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