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3-27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3]74号 【执行日期】:2003-3-27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函[2003]74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为了加快建立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的养老保险制度,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根据《劳动部关于加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6]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文件精神,现就全省加快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将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发放工作从机关事业单位发放转向社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组织管理,采用委托银行、邮局以及依托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等多种形式发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稳妥地开展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要以就近、安全和方便广大离退休人员领取为出发点,分别采取以下形式:
  (一)委托银行、邮局发放。为了切实落实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方针,2002年省劳动保障厅与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局共同发文《关于重申银行不收代发养老金手续费的通知》(鄂劳社办[2002]232号),进一步重申各有关银行、邮政部门一定要认真落实《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局代发养老金的通知》中关于"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及离退休人员免收手续费"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代发手续费。
  (二)对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通过邮局、银行办理邮寄发放或异地支付。
  (三)依托社区发放。在城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社区现有组织机构、人员及服务设施发放养老金。
  (四)设立派出机构发放。在离退休人员居住较集中,并没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具备一定办公、活动场所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经费开支的情况下,与机关事业单位协商设立社会保险派出机构发放养老金。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根据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直接向离退休人员发送养老金。
  除上述几种方式外,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按时领到养老金的前提下,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可积极探索社会化发放的新途径、新方式。
  三、加强基础管理,保证养老金社会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一)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或协议缴费的地方,要尽快改变现行的结算方式,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集。一步到位确有困难的地方,可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逐步过渡,但必须列出过渡的时间表,并报上一级经办机构批准。
  (二)各地要建立基金储备预警制度,加强分析预测和信息交流,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做好应急准备。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有专人负责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加强计算机的开发、应用和管理,确保及时、准确发放养老金,提高社会化发放工作的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各地要建立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分别同银行、邮局、社区、派出机构等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科学规范的社会化发放操作程序。要对社会化发放工作进行跟踪调查,帮助承办单位简化领取手续,为离退休人员提供优质服务。有条件的单位,还应设立咨询电话或提供查询服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要建立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核查制度,防止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凡虚报冒领、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不仅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协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政策宣传和具体操作办法的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省直个人窗口缴费人员2008年7至2009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五年过渡期限确定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核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养老保险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点》的通知
·关于报送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