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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5-8
【法律文号】:鄂劳社函[2003]111号 【执行日期】:2003-5-8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鄂劳社函[2003]11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实现省政府今年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建立个人账户80%的目标。现就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每个参保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用于准确记录职工在职期间的详细缴费情况,也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退休计发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建立职工个人账户所需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手册》)的印制费用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三、为统一规范,保证质量,减少成本。《手册》由省统一印制。各地于2003年5月30日将印制数量报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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