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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计委 【颁布日期】:1996-2-28
【法律文号】:京人工[1996]41号 【执行日期】:1996-2-28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计委
京人工[1996]41号
【字体: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财务处: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5]15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办法规定如下:
  1.机关、事业单位1995年9月30日在册(含1995年9月30日前达到离、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办理了留任手续,10月1日仍在留任期的),1994年和1995年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的工作人员,在1995年9月30日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等级工资、下同)标准基础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体育运动员晋升一档体育基础津贴)。晋升的一档工资从1995的10月1日起执行。按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考[1994]32号)、《关于做好北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京人考[1995]577号)及京人考[1996]13、14号文件中规定的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虽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或考核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2.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晋升职务(含工人套改工资后晋升技术等级,下同)的人员,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少于或等于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晋升职务前后的考核年限可累加计算;如晋升职务增加的职务工资已超过按原职务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其考核年限要从晋升职务当年重新计算,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工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学徙期工资、熟练期工资)执行期满正式确定工资当年计算考核年限,在连续两年考核称职(合格)后,从第二个考核年度的10月1日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4.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工人聘任(用)为管理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干部在工人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其所在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晋升相应的工资档次。如某行政科长又是工程师,套改后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工程师二档225元。该同志按行政科长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合格,应在四级职员工资标准基础上晋升一档,即四档234元。不能在工程师工资标准基础上晋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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