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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6-9-27
【法律文号】:京人工[1996]363号 【执行日期】:1996-9-27
北京市人事局
京人工[1996]363号
【字体:  
关于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和转制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的具体办法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法厅转发市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党政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现将机关分流到事业单位和转制单位的工作人员工资确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原则上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其中对于工资低于原机关工资的,以原机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就近就高进入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含津贴部分)。
  二、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互相转制的,其工作人员按照北京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确定工资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京人工[1994]40号文件)确定工资。原工资高于新定工资的部分,暂予保留,在提高工资时予以冲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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